重庆公需科目 [1学时]劳动合同的变更

日期:2019-09-22  |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常见问题 1.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接受调整岗位 如果实现不了当初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合同就不再有履行的必要,就可以解除了,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如果培训或调整岗位以后仍然不胜任,可以解除合同。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就有权单方决定调整其岗位,不必征求他的意见,也就是不用协商而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2.变更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国外的劳动法规定,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口头或者其他的形式均可。 以书面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有利也有弊。例如,在劳动合同变更的时候,只要是订立时要求书面订立的,变更、解除、终止都要采取书面形式,效率比较低;如果工作过程中的一些惯常做法没有形成书面文件,最后责任可能会归结为企业,进而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如何处理并非胜任力原因的工作调整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产品滞销,产品线全部停掉,相关岗位取消,相关人员的岗位需要变更。   【案例】 某企业在合同里表述乙方(员工)的岗位是什么,后边又有一个条款: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乙方岗位,乙方应当服从。 企业认为有了这一条款就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岗位,但员工认为岗位调整不合理、不公平。   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权,这就决定了企业可以安排工作,适当地调整岗位和工作内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合同义务里的内容是可以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变化的,就相关工作进行调整,是企业行使对员工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但“合同中有约定就可以随意调整”的想法是不对的,企业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工作调整,也就是确实因工作上的需要而调整。 解决岗位调整的纠纷,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处理相关问题不一定合适,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内容主要涉及合理不合理。解决好“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要求企业内部有制衡机制。例如,国外很多企业都有能够真正替职工说话的工会组织,可以和企业交涉一些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不仅有意义,而且有效果。 4.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企业名称变更,劳动合同不需要变更。 企业新名称在工商局备案以后,在法律上就被认定,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就可以。本质没有变,只是代号变了,主体依旧是企业本身。企业名称变了,不必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企业名称,而应该通知职工“企业的名称发生变化,现在经过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成新的名称,原来合同里甲方主体的名称变成新名称了,今后跟劳动合同有关的甲方主体名称都用新名称”。 职工改名字也不需要跟企业签变更协议,原来的合同照旧履行,只需有个说明:从×日起××的名字改为新的名字×××。 5.企业分立合并需要签署变更合同吗 把两个企业合成一个新的企业,严格意义上讲,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应该变更。 合并以后的新企业应该将合并之前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以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全部承接下来,继续履行,只需要把名称变一下,内容原则上是不需要变的。如果想变内容,要跟职工协商。以新企业的名义启用新合同并使原有的合同作废,是不合法的行为。 分立是由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新的企业,分立后的企业必须承接原来企业对员工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原来的权利。 6.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要签新合同吗 国企改制就是把一部分股份卖给非公有经济的投资人,这部分股份就会变成非国有,或者企业不是国有控股。 企业的股东和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应该对原国有企业的职工置换身份或者发给职工补偿金。因为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只领工资,没有在薪资福利结构中体现出劳动力折旧的部分,劳动力的折旧没有以任何形式付给劳动者。企业改制后,劳动力进入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应该以置换身份或补偿金的形式把国有期间的劳动力折旧发给员工。 左祥琦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特约嘉宾、《法律讲堂》栏目签约教授;搜狐、金佰利、UT斯达康等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和才俊人力资源公司的创始人、总经理;在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及众多大、中型企业担任客座教授;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计算机世界》等报刊杂志设有“说法”类专栏,其中的“祥琦说法”专栏,被评为“中国新闻名专栏奖”(全国新闻专栏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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