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需课学习 [1学时]劳动合同的订立

日期:2019-09-22  |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 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 知道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了解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要遵从两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要遵从合法原则。   【案例】 大型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部门,或者有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用于起草劳动合同和审查劳动合同合法性。 在现实的工作中,企业法律部门的工作往往会被人力资源经理找出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地方。但是他们并不接受,认为自己完全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审查和起草合同的,没有什么问题。   法律规定,法定大于约定,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相抵触的时候,约定是不生效的。在上面的案例中,法律工作者误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民商式合同,按照民商式合同的规定起草或者审查劳动合同,很显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法律体系下的一个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民法体系里调整民商式合同的条法。劳动合同不是民商式合同,用合同法规定审查劳动法本身就是错的,因为民法是私法领域的一个法律体系,劳动法是社会法里的一个法律体系,二者是并列的。所以,劳动合同只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不受《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与遵从合法原则并不矛盾,劳动合同里的所有内容都应该不违背法律,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比如,有些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有些企业在合同中写明“在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合同以后,可以不交社会保险”,这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规定。现行《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履行是违法的,是不可以约定的。保证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案例】 企业中某些职位空缺,决定进行社会招聘并发了招聘广告。看到招聘广告后,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并接受企业提供待遇的人会到企业应聘。企业筛选完简历,会锁定一些认为有可能合适的目标人选进行面试。面试完了,还会有复试等环节。   在上面的案例中,发招聘广告、筛选简历、面试、复试等工作都是缔结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都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因为那是企业制订的格式合同,不签不行。”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不可否认,在签合同的时候,相对于一般劳动者,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有一定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并不是由劳动者的强弱来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劳动力供给。 当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就会处于比较主动、有利的地位,应聘者只能选择必要的妥协,只要签合同时没有实质的胁迫,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接受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案例】 小李被企业录用了,报到上班第一天需要签劳动合同。看过合同内容,小李认为有些条款似乎对员工不利,于是大胆地向企业提了出来,要求修改条款。 一般来说,大部分企业都不允许修改合同条款,负责招聘的人事经理非常有经验,说:“我们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不可以改。”言外之意是“爱签不签,你不签有的是人签”。 小李心想:我要是不签,还得再找一个新公司应聘,还得跟几百个人竞争,这次是很幸运地被录用了,下次就不一定了。最终,他还是选择签了。   在上面案例中,小李签订合同会有点被逼无奈的感觉,但从法律上讲,这仍然叫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即使职工认为“我是被胁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也不会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 某企业需要一个稀缺岗位的人才,招了半年都没招到,于是找到猎头公司。猎头公司推荐了张某,企业经过了解、面试,发现张某确实很优秀,张某也完全接受企业的福利待遇。 一切谈妥之后,双方准备签劳动合同。看过劳动合同文本,张某提出需要修改几个条款,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人事经理没有说“这不行,合同改不了,这是固定版本,您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您甭干”,而是说“我请示一下总经理”。 了解完情况后,总经理说:“改合同有什么不行的,又不影响实质利益,又不多要钱,赶紧跟他签了。” 最终,企业按照应聘者的意愿改了合同,张某正式到企业工作。   案例中,当企业面对一个非常难得的人才时,作为稀缺资源的应聘者占主动、有利的地位,企业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只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接受应聘者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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