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B.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C.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D.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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