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就同一种类商品以相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已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已使用了1年,而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未曾使用。假如两个商标申请都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

['A.\n甲公司', 'B.\n乙公司', 'C.\n甲公司和乙公司', 'D.\n甲公司或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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