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n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n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n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n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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