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0年3月1日开始使用“风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2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风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

['A.\n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n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C.\n公告乙的申请', 'D.\n公告甲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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