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其同住的近亲属', 'B. 发布决定', 'C.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D.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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