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集团公司的处罚均没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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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带水压开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属一般“三违”
-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属一般“三违”
- 综掘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未对机组进行有效保护的司机属一般“三违”
- 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属严重“三违”
- 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篦子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或使用者属一般“三违”
- 采掘工作面检修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属严重“三违”
- 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属严重“三违”
- 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属严重“三违”(矿井另有规定除外)
- 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属严重“三违”
-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属严重“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