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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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与税法和税收政策是矛盾的。
- 纳税人发生的可计入大病医疗累计支出额的医药费用支出须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户籍后,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中国户籍纳税申报。
-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医疗票据中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次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次月。
- 纳税人发生符合扣除条件的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由其配偶扣除。
-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性质相同。
- 企业税收筹划的主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