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遗嘱存在意思表示不清的重大缺陷', '杨某的遗嘱实际上处分了张某的财产,而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只能处分自己的遗产',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合理合法', '本案中杨丙不是杨某的继承人,杨某写遗嘱将房子留给杨丙的行为属于遗赠']
镇江-杨某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子杨甲和一女杨乙,2014年杨甲生育一子杨丙。杨某对孙子杨丙甚是宠爱,决定立下遗嘱。2021年,杨某自行书写遗嘱载明:我有房屋一处,待我百年之后,由孙子杨丙继承该房屋,他人不得干涉。2022年,杨某去世。杨某的子女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杨某名下有两处房屋,遗嘱虽然处分了一处房屋,却无法明确处分的是哪一处。而且杨某的妻子张某健在,杨某名下的两处房屋实际上是杨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后经法院调解,杨甲、杨乙和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将杨某名下的一处新房过户至杨丙,其他财产杨甲和杨乙放弃继承,由母亲张某全部继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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