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权、通报批评权、责任人处理建议权三种具体的法定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权、通报批评权、责任人处理建议权三种具体的法定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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