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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