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一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的赔偿责任。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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