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技天下-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300', '700', '1000',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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