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不予支持', 'B、应予支持', 'C、按合同执行', 'D、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