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国开-李某于2003年6月开始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在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2016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17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李某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18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其职业病应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2019年3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18年至2020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19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21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19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试分析:1.李某在2017年调离市化纤厂时,市化纤厂应该做哪些工作?在档案中应做什么记载?2.市化纤厂应否对李某患有职业病承担责任?3.市仪表厂应否对李某患有职业病是否有过错?4.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调换工作单位时,两个单位应协调好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