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学习-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3-07  |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会〔2022〕4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