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继续教育: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持股比例

日期:2022-04-30  |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仅需要披露该企业的持股比例。A、 对B、 错  解析:                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第十四条,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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