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继续教育: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 )信息。A、 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B、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C、 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暂不需要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D、 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查看答案  解析:                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第十条,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