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日期:日期:2026-10-28 来源: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B.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一篇:班主任工作的核心是指导学生学习。()正确错误 下一篇: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中明确指出学校要明确()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 相关文章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