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六十日内 B.五十日内 C.四十日内 D.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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