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A. A.A、20
B. B.B、18
C. C.C、15
D. D.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