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依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A.安全总监 B.副总经理 C.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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