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 B.5 C.7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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