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A.5年 B.3年 C.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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