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要求赔偿吗?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要求赔偿吗? A.可以 B.不可以 C.以上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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