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A. A:经常居所 B. B:户籍登记地 C. C:生病住院地 D. D:身份证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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