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日期:日期:2026-11-03 来源: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A. A:经常居所 B. B:户籍登记地 C. C:生病住院地 D. D:身份证登记地 上一篇:《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下一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在法律上称作()。 📖 相关文章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