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和劳动部办公厅的解释(劳办发){1997}18号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医疗期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和劳动部办公厅的解释(劳办发){1997}18号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医疗期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A. 6
B. 8-10
C. 6-10
D.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