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 10 B. 15 C. 20 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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