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公司给付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北京公司给付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A.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原劳动部《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3分)
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时间是从1995年4月至2001年4月,工作年限为6年,因此,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
6*5500=33000元(5分)
综合评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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