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企协商的目标并非是达成一项集体合同或团体协约,不是劳企双方行使共决权,而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事项,采取"先民主、后集中"与定期、不定期的协商方式,使用人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劳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能够建立在劳企协商和职工参与的基础之上,使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能够反映个人的意愿和要求,使劳企协商的机制能够建立和渗透到用人单位任何层次和领域的决策过程中去。
劳企协商根据协商渠道不同,可以划分为正式协商与非正式协商。
(一)正式协商
正式协商是指通过组织明文规定的渠道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方式,如正式的书面报告、组织之间的公函来往、组织内部的文件,以及面谈和会议等。
(二)非正式协商
非正式协商是指未经计划的,或在非正式场合进行的协商。非正式协商是正式协商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