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于5月25日作出受理的决定。2011年8月15日,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裁决,支持超市扣发王某奖金的决定,但要求超市立即支付王某被扣发的工资。王某不服,立即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这是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王某无权再起诉,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0分) A. (1)超市总经理告诉王某只能先申请调解是违法的,因为企业调解不属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3分)
(2)调解委员会主任强迫王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是违法的,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3分)
(3)仲裁机构5月25日才作出受理决定是违法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3分)
(4)仲裁机构5月25日受理案件,8月15日才作出裁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4分)
(5)即使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王某作为劳动者一方也可以起诉,法院不应当驳回。(4分)
(6)综合评价。(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