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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