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A 物业共有部分的养护', 'B 物业共有部分的能源费支出', 'C 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D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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