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技术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日期:2023-05-17 栏目:公需科目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上一篇:南京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严重的要处 下一篇: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23-11-081行政执法-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 2023-10-072举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年,或者经 2023-10-073举名-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2023-10-074举名-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 2023-10-075医师法-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