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社--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B.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C.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D.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E.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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