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和劳动部办公厅的解释(劳办发){1997}18号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医疗期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6', '8-10', '6-10',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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