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培训平台-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10', '15',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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