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视为书面形式。['A、视听资料。', 'B、数据电文。', 'C、电子文件。', 'D、网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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