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A.工作过程中相关', 'B.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C.针对特定工作岗位', 'D.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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