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n\n\xa0A.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n \n\n\xa0B.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n \n\n\xa0C.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n \n\n\xa0D.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n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