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

《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A.《著作权法》第59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商标法》第64条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B.《著作权法》第59条和《商标法》第64条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C.《著作权法》第59条和《商标法》第64条都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D.以上说法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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