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造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决定
A,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国
📖 相关文章
- 水运造价-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
- 水运造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
- 水运造价-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水运造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 水运造价-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 水运造价人员-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应当按照()进行编号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