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医网-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解释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下列那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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