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并符

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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