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A.责令其改正', 'B.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C.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D.停止执业', 'E.解析:《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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