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类人员-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组织验收。

['A.监理单位', 'B.住建部门', 'C.建设单位', 'D.应急部门解析:《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监督机构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停工)报告书》(附表5),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安全隐患整改合格报告。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表6)。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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