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前,监考工作人员学习主要内容有()等有关文件和规范,并观看考务规范录像片,明确考试工作实施程序,掌握试卷、答题卡启封、清点、分发、回收、密封、缺考处理等业务操作要领,提高考务质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A.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B.监考员职责', 'C.考试实施程序', 'D.金属探测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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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只需由1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无需重新进行安检。
-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适合本机构和考点的安检提醒或指南,但没有义务在考前向考生、家长、社会和考试工作人员告知考试违规物品种类和注意事项。
-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考试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考试,严格维护考点考场纪律和考试秩序,坚决制止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