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卫生-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主要是用于()
['A.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B.反馈、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面的信息 , 为政府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C.定性地进行药品的利弊分析', 'D.定性地进行药品的利弊分析', 'E.探究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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