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签字。

['A. 煤矿企业负责人', 'B. 煤矿技术负责人', 'C. 安全矿长', 'D. 集团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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